《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資本市場的誠信建設方面是很重要的舉措,對誠信嚴重不足的中國市場而言,用規範性文件形式推動市場誠信的建立也是很有意義的。
  誠信體系應當包括誠信行為邊界劃定、誠信監督與失信懲戒三部分。以此為視角考察,該暫行辦法在誠信監督上存在缺陷:沒有發揮市場監督的力量。證監會此次修改主要體現在誠信監督的完善上。通過證監會平臺曝光失信主體的失信行為以及有關公眾可以到證監會查詢失信信息,這對相關各方均會產生威懾力和較強的約束。
  失信懲戒同樣是誠信制度的核心內容。違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體現的是懲戒力度。現行辦法規定了一般違法失信信息5年,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市場禁入等10年的效力期限。此次修改擬對上述期限進行了相應的縮短,分別為3年與5年。我認為,在資本市場上誠信缺失還很嚴重的情況下,縮短期限不利於懲戒失信者。
  張遠忠
  (原標題:效力期限體現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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